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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gkong星空体育: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23 14:43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发布部门:|-工程处 浏览次数: 181发布时间: 2012-3-22 信息来源:杭建工通知〔2012〕2号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1〕28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杭州市实际,做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全面做好桩基工程等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全市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质量认识,高度重视桩基工程等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管理,切实采取措施,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通知中的有关要求,各司其职,建立制度,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各项质量管理工作: 1、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切实履行质量责任,认真组织,严格督促和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进一步加强桩基工程等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工程建设程序,违反程序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工;要严格审查有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资质和资格,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并确保实施到位;要确保合理的造价和工期,充分考虑确保施工安全;建设单位在桩基工程开工前,必须组织对周边房屋进行实地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检测机构提前做好对周边房屋的沉降、倾斜等监测工作,必要时应对房屋进行结构安全鉴定,发现问题应采取措施,确保周边房屋安全,在桩基、基坑开挖及上部结构施工过程中,必须要根据周边实际情况,委托检测机构做好对周边房屋的监测,建立应急预案,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安全;桩基工程施工必须纳入项目总承包管理,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和桩基施工分包单位参加工程施工试桩,现场确定控制标准,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做好桩基工程的分阶段验收工作,严格按规范控制质量标准。 2、勘察、设计单位要真实、全面的掌握现场的实际情况,出具规范和符合实际情况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完善。设计单位应根据现场和周边情况,充分考虑减少对周边的影响,合理选择桩型,必要时应在工程桩设计前进行设计试桩,在设计交底中,应对桩基的质量控制及检验方法提出明确要求。 3、施工单位要切实完善现场质保体系,强化现场管理,落实任务和责任,必须严格施工工序,控制施工质量,必须编制切实可行的、有针对性的和保证桩基施工质量措施的施工方案,并严格实施;要进一步加强原材料和成品的进场检验和复验,加强对桩基混凝土质量的管理,确保桩基质量;施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建设、设计、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反映,在未得到有关单位的书面明确答复前,不得盲目施工;基坑开挖及上部结构施工过程必须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加强对基坑的全过程监管及对上部结构的沉降、倾斜等观测,建立应急预案,落实抢险人员、物资,一旦发生险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抢险,并报有关单位和部门。 4、监理单位要严格实施对桩基施工的全过程管理,对材料和半成品的进场检验、复检及有关抗压、抗渗等试件的制作和送检进行旁站监理;加强施工过程 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报告;必须严格实施验收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严禁进入下道工序;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规定监理单位对桩基工程施工必须实行全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 5、检测单位要制定合理的检测方案,严格按照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实施检测工作,出具的检测结论应对工程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对出具的数据负责;必须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质量行为,严禁弄虚作假;在实施检测过程中,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相关单位,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6、严格按规定对有关设计和施工方案实行专家论证制度,专家论证的有关组织单位在方案论证时,必须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察看,充分掌握现场实际及周边情况,在论证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减少对周边的安全影响,采取必要措施对方案进行完善,严禁为节约成本而盲目简化方案。 二、加大力度,全面加强对桩基工程的监管工作 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工作力度,把抓好桩基工程等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管理做为我们的一项重要工作之一,完善监管机制,落实责任到人,实行制度化、程序化的管理,要严格按照通知中的各项要求,督促和落实各责任主体切实做好各项工作,要立即行动起来进一步加强对现场的检查和抽查力度,重点是: 1、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影响周边安全的情况,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实施到位; 2、有关单位是否建立了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是否落实; 3、对原材料、成品及有关试件的管理和把关是否严格按要求开展; 4、有关方案的制定和论证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要求规范实施; 5、有关单位日常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是否严格按要求开展,施工现场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发现的质量隐患是否严格落实整改到位; 6、施工现场是否按要求委托检测单位开展相关检测工作,要进一步重点加大对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检测单位不定期的抽查,进一步规范检测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行为,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7、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快速、高效的质量问题和投诉件的处理机制,明确任务,责任到人,特别是发现有影响周边安全等涉及结构性的质量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要高度重视,要亲自督促和落实,及时落实有关责任单位按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加强过程监控,进行跟踪管理,务必确保安全。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 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严格依法加大对施工现场各类违法违规情况的处罚力度,实行信用和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对严重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要求、现场存在严重质量隐患有在关企业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处罚;要进一步加大对有关主体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审核相关主体的资质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督促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按要求配备到位;要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发包行为,对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的,必须责令立即停工,严格实施处罚,此类工程必须由检测机构对已施工的桩基进行全数检测,同时各监督机构不得再推荐参加各类评比活动。 四、立即开展桩基工程质量大检查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全市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对目前在建的桩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建设单位要牵头组织,督促和落实有关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除了要进一步督促和落实有关单位对已发现的涉及沉降开裂等质量问题投诉的工程,及时进行检查和做好处理工作外,要立即按照通知中明确的各项要求,组织开展一次在建桩基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工作,有关情况于3月25日前报市建委工程处(电话/传真:87020019)。 附件信息: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附件:《关于加强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建建〔2013〕6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建筑能耗,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完善节能设计,提升设计深度 (一)设计单位在编制施工图设计说明节能专篇的基础上,必须编写建筑专业和暖通专业节能专篇。节能专篇、计算书、报审表、设计变更文件中的节能措施、节能指标和性能参数前后应一致。 (二)规范节能设计计算。节能设计报审表、施工图纸、节能计算书、计算模型应保持一致,不得人为调整节能措施。纳入节能设计计算的封闭阳台、厨房、卫生间等非空调房间,不得在施工图纸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中擅自取消节能措施。 (三)加强暖通空调系统和用电设备节能设计。一是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计算书应明确各项计算输入参数,输出结果应计入同时使用情况和各项附加。二是应根据计算结果和相关规范规定,合理确定空调设备冷热负荷,不得随意调大。三是对集中空调系统,应进行水系统的水力计算和风系统的阻力计算,包括水泵扬程、系统输送能效比(ER)以及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WS)计算等。四是建筑内使用的电梯应采用并联或群控等智能控制方式,自动扶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相适应的节电措施。 (四)设计单位应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节能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建筑节能专项技术交底,明确各个专业和各个细部节点做法。 二、突出过程控制,严格材料设备检验 (一)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节能材料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节能材料进行检测,与检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以及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工艺的要求采购材料及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单位需编制节能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试验计划书,注明送检材料名称、送检项目、取样数量等,计划书应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后报监理单位签认。 (三)监理单位应将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纳入监理规划,针对工程特点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建筑节能的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监理单位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要求对围护结构、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配电与照 1 明工程进行相应的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和复验,并经监理单位代表签字后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三、强化检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受控 (一)建设单位应组织建筑节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按照节能规范规定的部位、内容、项目对工程墙体、屋面、地面、门窗、幕墙等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填写《建筑节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并附相应的图像资料。 (二)建筑节能工程必须进行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对外墙节能构造实施钻芯取样抽检,对建筑物外窗进行气密性检验,检验的数量、部位和方法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要求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等相关规范文件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能效测评机构对建筑节能工程的采暖系统、通风和空调系统、配电与照明系统等进行性能测评,并出具节能性能测评报告。从2013年9月1日开始,全省所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系统节能性能测评,对于技术类型复杂、建筑规模较大(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的建筑工程,由国家级能效测评机构进行测评。 (四)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包括:各项建筑节能材料的合格证、进场检验报告、复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各项设备的运行检测记录、系统节能性测评报告、各个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验收意见等内容,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不全的工程,不得通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四、加强行业监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建筑节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国家节能规划目标、减排温室气体的重要措施,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作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重点来抓,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以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参建各方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节能材料复检情况以及施工过程现场实体检测情况等为重点,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对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应责令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13年7月11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 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xingkong星空体育 发布日期:2011年04月15日 川建质安发[2011]126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省存在有部分建筑施工工地使用超出规范要求的超张拉钢筋,导致钢筋截面面积和力学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问题。超张拉后的钢筋脆性增加、延性降低,危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我省于2008年11月12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质安监[2008]29号)对建筑工程按规范使用钢筋作出了要求,起到了一定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切实规范建筑钢筋使用和加工行为,坚决杜绝超张拉、伪劣钢筋用于工程施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现一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 建筑用钢筋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之一,使用违规超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质量监督管理,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钢筋加工环节和钢筋质量的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严把钢筋进场验收、检测关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把钢筋进场关,严禁使用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钢筋,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验收和检测: 1、联合验收 (1)由施工单位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材料员和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共同对所有进场钢筋联合验收,以上人员对进场钢筋的验收承担验收责任。 (2)联合验收是在原材料进场时,共同检查进场钢筋的外观质量、品种、规格、进场数量、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等(产品合格证应当是原件,复印件必须有保存原件单位的公章、责任人签名、送货的重量和规格、送货日期及联系方式)。 (3)联合验收应形成验收记录,其验收责任单位、责任人必须按规定签字,以便溯源追究责任。 (4)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将进场钢筋登记入库,建立进场台账。不合格钢筋立即退回(退回的相关材料永久保留)。 2、施工单位现场自检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对钢筋进行检验。检验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部试验员负责,试验员应采用便携式仪器(如游标卡尺等),重点对钢筋直径进行检查,检查后应有书面记录和检查人员签字。 3、取样送检 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监理单位见证人员见证下,按相关标准规定的批次、抽检数量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对该批钢筋进行加工。 三、切实加强钢筋加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进行。钢筋调直应采用专用机械。钢筋调直时,严禁超出规范允许的冷拉率张拉,确保钢筋力学性能。符合要求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HPB235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得大于4%,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1%。 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极个别确需委托外加工的,必须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经备案后方能委托外加工。委托外加工时,施工单位应与加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加工质量要求,并留取加工单位法人和加工操作人员身份信息,以便追溯质量责任,所留资料应归入工程质保资料留存。钢筋加工单位要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加工,并对加工后的钢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实行外加工钢筋进场见证取样检测制度,建立委托外加工钢筋进场台帐,并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施工。施工单位擅自在工程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外加工钢筋的,将对施工企业做不良行为记录并进行通报,由此造成的所有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钢筋加工过程按规定进行旁站监理,监理单位不按规定对钢筋加工进行旁站监理、还认真对委托外加工钢筋进行见证送检的将作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并将作出严肃处理。 监理单位应加强钢筋调直、加工过程的旁站监理,严格控制冷拉率,对调直后的钢筋外观质量及钢筋直径实行逐批检验,并按批次率再次进行第三方检测。监理单位发现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严禁使用,并立即向建设(业主)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凡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报告的,将严肃查处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责任。 四、切实加强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监督管理 1、全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的监管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请各地于2011年4月30日前对所有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将钢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监理单位是否切实履行职责、现场存在问题等作为检查重点,并于2011年5月15日前由市(州)质监站将本次检查情况总结上报至省质监总站。 2、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今后监督巡查中,要加强钢筋加工质量的监督检查,除查看钢筋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和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包括外加工钢筋的再次复检报告)外,还要现场抽查钢筋直径,凡钢筋直径偏差超出规范允许偏差的,禁止在工程中使用。对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有加工后不合格钢筋的,要责令全数退场处理。对有证据证明不合格钢筋已用于工程的,要责成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复核验算,验算结果不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坚决责令进行返工或加固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严格追究 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钢筋材质或加工质量有怀疑的,可以责成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再次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质监站监督检查的依据存档)。 3、如发现施工现场有使用不合格钢筋、劣质钢材的,或者未对进场钢筋取样检测的,应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全面杜绝不合格钢筋用于建筑工程施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一些地方在建筑工程中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使用违法加工的钢筋,给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为规范钢筋使用和加工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 钢筋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违法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质量,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钢筋加工质量的监管,坚决遏制钢筋违法加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把钢筋进场关 建筑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使用合格钢筋。钢筋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进行进场复验,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检查钢筋外观质量和重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钢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的要求。钢筋原材料进场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 三、加强钢筋加工过程控制 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进行。盘条钢筋调直加工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禁止采用冷拔方法。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应严格按要求控制冷拉率,对HPB235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4%,对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1%。 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确需委托外加工的,施工单位要与钢筋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合同,钢筋加工企业要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加工,并对加工后的钢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要实行外加工钢筋检测制度,建立外加工钢筋进场台账,并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严格钢筋分项工程验收 在浇筑混凝土前,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2010年版))要求进行钢筋分项工程验收,尤其要加强对冷拉等钢筋加工项目的验收。验收人员要重点检查钢筋直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发现不合格钢筋的,一律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对于钢筋委托外加工的,加工后钢筋的检测报告要作为钢筋分项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 五、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的监管,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钢筋以及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钢筋生产企业的监管,对生产不合格钢筋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坚决禁止不合格钢筋用于建筑工程,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 桩质量控制治理的通知 (鄂建文[2010]10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以下简称管桩)自2002年进进我省以来。因其具有单桩承载力高、抗弯抗裂性能好、施工便捷、造价经济等特点,广泛地应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预应力管桩施工方案2008年8月。为规范管桩的设计、施工、检测等工作,省质量技术监视局与省建设厅联合颁布了湖北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2008(以下简称《规程》),但近些年来因管桩生产质量良莠不齐、建设与设计单位盲目选用、施工与监理单位控制不严、桩基检测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桩基质量事故时有发生。给工程质量安全留下重大隐患。预应力管桩接桩为了加强管桩的生产、设计、施工和检测等治理,确保工程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桩生产质量控制 管桩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2009和《规程》的有关规定,建立符合要求的专项实验试冬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治理。预应力管桩规范管桩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原材料使用治理制度。用于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留样、制作、养护和检验,并建立混凝土试块留置台帐, 管桩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对管桩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禁止分歧格产品出厂。预应力管桩试桩出厂检验合格的应在管桩端部设置合格标识,管桩标识内容应清楚、完整,管桩生产企业在管桩进进施工现场时应提供《预应力管桩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及相应批次管桩的出厂检验报告及型式检验报告。预应力管桩施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禁止生产、使用不符合《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2009及《规程》规定的管桩,对库存的按原标准生产的管桩,各管桩生产企业应对库存管桩数目及型号立即进行清查并将情况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分。各市、州建设主管部分可组织有关专家制定相关措施后降级使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 二、加强管桩基础勘察及设计质量控制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程》及本通知的要求公道选用管桩,30层及以上或高度超过100m高层建筑不得采用管桩基础。预应力管桩高度超过50m且承台周边及底部存在淤泥、淤泥质土的高层建筑不应采用管桩基础,如必须采用管桩基础。应对淤泥、淤泥质土进行加固处理,承台下及承台四周不少于1m宽度范围的软土应予加固。加固深度至承台下不少于2m,加固可采用水土壤搅拌或换填砂石等方法,50m以上的高层建筑采用管桩基础时应设置地下室。预应力管桩价格 高度超过75m的高层建筑必须经论证后方可采用管桩基础,论证单位应为经省、市建设主管部分批准的专家委员会(专家组)。论证单位应出具签证齐全的技术论证报告。预应力管桩图集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论证报告及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图审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选用中南地区标准设计《预应力混凝土管桩》(04zg207)时。应按新标准有效版本做相应的验算调整。先张法预应力管桩 三、加强管桩施工、监理及检测质量控制 管桩施工前,建设(监理)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管桩生产企业、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应组织对进场管桩外观质量及出厂合格证等有关资料进行验收,并形成记录。对管桩定位、接桩等重要工序进行平行检验或旁站监理,确保施工过程受控;对密集群桩的成桩偏位、土方施工中土体侧压力及施工影响造成的桩偏位。应提请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措施, 进进施工场地的管桩,建设单位应按《规程》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管桩外观尺寸、钢筋配置、主筋抗拉强度及延伸率、桩身混凝土均匀性、端板厚度等项目的检测。同时,为进一步控制管桩质量。各地建设主管部分应要求管桩使用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桩身混凝土强度进行钻芯检测,对进进工地的不同类型的管桩各随机抽取一节管桩在不同部位钻取6个芯样进行混凝土抗压试验;必要时应同时进行桩身抗弯试验,钻芯及抗弯试验的方法及评定标准应遵循《钻芯检测离心高强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方法》gb/t-19496-2004及《规程》的有关规定。桩身混凝土强度检测不足c60的。应按有关规定对该批次管桩进行复检,复检分歧格的。该批次管桩应判定为废桩,禁止在工程上使用,上述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管桩试桩及工程桩的施工。管桩基础施工后应按《规程》要求开展相关检测工作,对出具虚假桩基检测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加强管桩质量监视治理 各地建设主管部分要迅速将通知有关要求传达到辖区内工程各参建单位,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新建使用管桩基础的每项工程应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对不符合通知要求但已使用管桩基础的在建工程。要督促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加强施工过程中和竣工验收后的沉降监测,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各地要加强对管桩的日常监视治理。定期或不定期对管桩生产企业进行监视检查,对实验室能力达不到要求、检测过程存在弄虚作假、使用分歧格原材料、生产过程缺乏有效控制及生产过程抽检发现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必须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停产,直至吊销企业资质。各级工程质量监视机构要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及本通知要求的,一律责令停工;要加强对管桩施工过程的监视抽查。发现题目及时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同时,要加强对管桩基础工程验收的监视。对不符合验收程序或质量验收标准的,责令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验收。 各地要于近期对在建使用管桩基础的工程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检查重点是层数超过18层以上(含)的高层建筑,并请将检查情况于6月25日以前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视总站, 二○一○年六月七日 发布部分: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07日 实施日期:2010年06月07日 (地方法规) 一、加强管桩生产质量控制 管桩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2009和《规程》的有关规定。建立符合要求的专项实验试冬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治理。管桩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原材料使用治理制度,用于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留样、制作、养护和检验。并建立混凝土试块留置台帐, 管桩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对管桩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禁止分歧格产品出厂。出厂检验合格的应在管桩端部设置合格标识。管桩标识内容应清楚、完整,管桩生产企业在管桩进进施工现场时应提供《预应力管桩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及相应批次管桩的出厂检验报告及型式检验报告。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禁止生产、使用不符合《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2009及《规程》规定的管桩,对库存的按原标准生产的管桩。各管桩生产企业应对库存管桩数目及型号立即进行清查并将情况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分,各市、州建设主管部分可组织有关专家制定相关措施后降级使用。 二、加强管桩基础勘察及设计质量控制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程》及本通知的要求公道选用管桩,30层及以上或高度超过100m高层建筑不得采用管桩基础。高度超过50m且承台周边及底部存在淤泥、淤泥质土的高层建筑不应采用管桩基础。如必须采用管桩基础,应对淤泥、淤泥质土进行加固处理。承台下及承台四周不少于1m宽度范围的软土应予加固,加固深度至承台下不少于2m。加固可采用水土壤搅拌或换填砂石等方法,50m以上的高层建筑采用管桩基础时应设置地下室。 高度超过75m的高层建筑必须经论证后方可采用管桩基础,论证单位应为经省、市建设主管部分批准的专家委员会(专家组),论证单位应出具签证齐全的技术论证报告。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论证报告及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图审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选用中南地区标准设计《预应力混凝土管桩》(04zg207)时,应按新标准有效版本做相应的验算调整。 三、加强管桩施工、监理及检测质量控制 管桩施工前。建设(监理)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管桩生产企业、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应组织对进场管桩外观质量及出厂合格证等有关资料进行验收。并形成记录,对管桩定位、接桩等重要工序进行平行检验或旁站监理。确保施工过程受控;对密集群桩的成桩偏位、土方施工中土体侧压力及机械施工影响造成的桩偏位,应提请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措施, 进进施工场地的管桩。建设单位应按《规程》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管桩外观尺寸、钢筋配置、主筋抗拉强度及延伸率、桩身混凝土均匀性、端板厚度等项目的检测。同时。为进一步控制管桩质量,各地建设主管部分应要求管桩使用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桩身混凝土强度进行钻芯检测。对进进工地的不同类型的管桩各随机抽取一节管桩在不同部位钻取6个芯样进行混凝土抗压试验;必要时应同时进行桩身抗弯试验,钻芯及抗弯试验的方法及评定标准应遵循《钻芯检测离心高强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方法》gb/t-19496-2004及《规程》的有关规定。桩身混凝土强度检测不足c60的,应按有关规定对该批次管桩进行复检。复检分歧格的,该批次管桩应判定为废桩。禁止在工程上使用,上述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管桩试桩及工程桩的施工。管桩基础施工后应按《规程》要求开展相关检测工作,对出具虚假桩基检测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四、加强管桩质量监视治理 各地建设主管部分要迅速将通知有关要求传达到辖区内工程各参建单位。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新建使用管桩基础的每项工程应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对不符合通知要求但已使用管桩基础的在建工程,要督促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加强施工过程中和竣工验收后的沉降监测。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各地要加强对管桩的日常监视治理,定期或不定期对管桩生产企业进行监视检查。对实验室能力达不到要求、检测过程存在弄虚作假、使用分歧格原材料、生产过程缺乏有效控制及生产过程抽检发现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必须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停产。直至吊销企业资质。各级工程质量监视机构要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及本通知要求的。一律责令停工;要加强对管桩施工过程的监视抽查,发现题目及时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同时。要加强对管桩基础工程验收的监视,对不符合验收程序或质量验收标准的。责令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验收。各地要于近期对在建使用管桩基础的工程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检查重点是层数超过18层以上(含)的高层建筑。并请将检查情况于6月25日以前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视总站, 二○一○年六月七日 发布部分: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07日 实施日期:2010年06月07日 (地方法规) 慈溪市规划局文件 慈规划〔2011〕17号 关于转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各镇(街道)村镇办(城建办): 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规〔2010〕2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和编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和各类建设工程的核实附表,在宁波制定下发前按省厅要求执行;在宁波制定下发后,按宁波要求执行。 2、本〘通知〙于2011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规划监督检查意见的函〙自5月1日起不再使用,改用省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3、2011年5月1日开始,对龙山镇、观海卫镇、周巷镇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按照〘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的规定,分别由市规划局龙山分局、观海卫分局、周巷分局负责。对其他镇受委托自行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工业项目,由我局指导镇做好规划核实工作。 附件: 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2、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3、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4、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附表 慈溪市规划局 xingkong星空体育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转发 建设工程 管理 办法 通知 慈溪市规划局 2011年4月29日印发 附件:1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现印发各地执行。同时,还制定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申请表和各类建设工程的核实附表,请各地参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需要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原则上不超过三期。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类建设项目需要分期实施的,在设区的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5万平方米,其他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2万平方米。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五)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 (四)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处理时间不计入第八条规定的核实期限。 第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进行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相关规划核实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十三条的规定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十三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仍可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 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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