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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体育:建筑节能施工总结范例6篇
发布时间:2024-03-03 14:39浏览次数:
建筑节能施工总结范文1 本文从建筑绿色节能的必要性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着手,对建筑节能设计规范、建筑围护结构、建筑采暖系统与空调系统等方面的节能技术进行了重点分析,以期对提高我国建筑节能效果,降低能源消耗量有所帮助。 【关键词】 绿色节能;节能技术;工民建施工;应用分析 在我国城市化建设步伐不断推进的时代背景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的种类与数量越来越多,建筑工程规模也日益扩大化,但与之对应的高能源消耗也成为建筑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据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建筑施工能源消耗量大约占发达国家建筑施工能源消耗量的四倍左右,由此可见,绿色节能技术在我国工民建筑施工中应用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一、绿色节能技术在工民建筑中应用的必要性分析 (一)建筑绿色节能技术的应用能够有效调节大气环境变化 当前,煤炭是我国建筑采暖所用的主要能源类型,大约占建筑采暖能源总量的75%,据调查资料显示,1吨标准煤炭燃烧后产生的SO2、CO2、CO以及粉尘量分别为19.8kg、24kg、406kg、4.2kg。现阶段,我国建筑每年采暖燃煤所释放的SO2总量约为300万吨,释放的CO2总量约为1.9亿吨。以CO2为主的大气温室气体,致使全球气温回升、环境酸化,是多种细菌传染病发生的主要因素。由此可见,开展建筑绿色节能,能够有效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量,降低建筑能源消耗量,增强建筑节能效果。 (二)建筑绿色节能技术的应用能够有效提高室内环境的热舒适度 一般来讲,室内热环境能够对人体的冷热平衡产生影响。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绿色节能技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室内热环境,使其具有冬暖夏凉的特点。调查资料显示,与非节能建筑相比,节能建筑屋顶保温与外墙保温能力大约比其高1.5~3倍,窗户保温能力大约比其高1.3~1.6倍,而节能建筑在采暖方面的能源消耗仅占普通建筑的1/2左右,同时,绿色节能建筑围护结构的内表面温度较高,也能够有效的调节冬季建筑室内的热环境温度。 (三)工民建施工中采用绿色节能技术是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需求 第一,我国能源资源紧缺。能源资源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节约能源是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客观需求;第二,煤炭是我国主要的能源消费结构,其中仅建筑冬季采暖用煤就占75%以,建筑能源消费结构的不均衡性决定了绿色节能技术应用的必要性;第三,我国建筑领域能源消耗总量大约占全国能源总消耗量的25%以上,能源资源的生产速度严重低于建筑能源消耗的速度,鉴于此,必须加快建筑绿色节能技术工作的开展;第四,开展建筑绿色节能设计施工是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重要举措。 二、我国建筑绿色节能技术发展阶段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未建立完整法律配套措施 一方面,虽然我国在几年前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但因缺乏有力的节能管控措施,致使节能组织相关单位不重视,造成建筑节能工作进度迟缓;另一方面,与建筑节能相关的法律配套体系不完善,如缺乏对冬暖夏热、冬冷夏凉区域相关的建筑节能设计规范标准,缺乏建筑空调系统与采暖系统等相关的节能技术施工标准,缺乏具体的《民用建筑合理用能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二)建筑行业的设计与施工技术水平不高,节能环保意识不强 与发达国家建筑节能相比,我国至少落后几十年,从建筑节能设计到建筑节能技术施工,都未形成标准化、系统化的施行理念,绿色节能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技术手法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当前,我国建筑行业的从业者普遍存在专业素养差、节能环保意识淡薄的情况,加之建筑施工方的现场监管人员对节能施工技术、材料等的了解度不高,致使盲目施工、质量监管漏洞等现象的出现。同时,有些绿色节能进口材料,就因未严格按照工民建施工技术标准操作,造成节能效果受损。 (三)建筑市场绿色节能材料紧缺 在建筑市场中,因新型绿色节能环保材料的一次性投入成本较高,供应量较普通材料少。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节能材料环保材料推广力度欠缺,市场应用技术滞后于行业发展的需求,部分环保材料未被正式列入工程建设使用标准中,致使其使用范围受限;另一方面,未建立起完善的建筑能耗评估标准,建筑消费群体对新型绿色节能材料的了解面少,进而也导致建筑方使用节能环保材料的积极性不高。 三、绿色节能技术在工民建筑中的应用分析 (一)优化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方案 参照建筑节能设计原则,需尽可能减少建筑群体的外表面积,合理控制好建筑体型系数值,减小单位建筑空间内热失散面积数值。通常来讲,降低建筑群体体型系数值的方法主要为如下几种: 第一,增加建筑物的使用层数,将建筑高度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第二,尽可能增大建筑进深值,缩减建筑物的面宽值;第三,建筑体型尽可能统一;第四,延伸建筑体型长度,重视建筑群体的整体造型规整性。 (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技术施工分析 1、建筑外墙节能施工技术分析 工民建筑外墙保温系统通常由饰面层、保温层、防护层及粘结层等四部分组成,普遍应用于混凝土多孔砖、粘土多孔砖及钢筋混凝土等外墙施工中。建筑外墙保温施工所选材料应为导热系数小且不易燃烧的材料;建筑保温层必须设有护面层。在外墙保温施工过程中可选择保温层挂装法、保温砂浆抹灰法以及保温制品内贴法等施工技术手法。 2、屋面节能施工技术分析 通常来讲,建筑屋面的热惰性指标(D)与传热系数指标(K)需满足如下值,当D≥3.0时,K≤1.0W/(m3・K);当K≤1.0W/(m3・K)时,D≥2.5。 对于工民建筑中的坡屋面,必须设置保温隔热层。若坡屋面使用的材料为钢筋混凝土,则保温层设置在基层上侧方的位置;若坡屋面使用的材料为轻钢结构,则屋面保温层可设置在下侧位置或者基层上侧位置。 对于工民建筑中的平屋面找坡,可选择水泥加混凝土碎料、轻集料混凝土等材料做实铺处理。 (三)建筑采暖系统绿色节能技术施工 建筑采暖系统节能措施主要分为如下几点: 第一,选择合适的建筑采暖设备,提高建筑采暖的运行效率,加强供暖管道的保温管理,以有效提高建筑外部管道的供暖输送效率;第二,为减少建筑采暖能源消耗,增强建筑采暖系统的热效率,可大力推广集中供暖方案;第三,针对当前城镇建筑供暖现状,可积极推广以热量分户为主的采暖收费方案,提高消费群体的节能意识。 结语 在工民建筑中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对促进建筑企业的长期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意义。因此,建筑企业要了解绿色节能技术的实质意义,全面掌握不同建筑位置节能技术的应用重点,积极推广使用新型绿色节能技术,以期减少建筑能源消耗,促进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许勇. 节能技术在工民建施工中的应用研究[J]. 科学之友,2013,(10) [2]王正涛,汪琰珂. 节能技术在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中的应用分析[J]. 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26) [3]于涛. 对工民建工程施工中节能技术的探究[J]. 经营管理者,2014,(31) 建筑节能施工总结范文2 关健词:建筑节能监理 各阶段建筑节能监理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消耗多,能源短缺问题日渐突出,已成为危及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和国家经济发展安全的战略问题。而建筑能耗已占我国全部能源总消耗量的30%左右。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稳定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部了第143号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大力推进建筑节能。作为从事建筑活动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依照国家、地方建筑节能相关的法律、法规、经审查批准认定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建筑节能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理以确保建筑节能工作的贯彻落实,为实现我国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一 、建筑节能施工监理特点 1、建筑节能施工特点 随着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建筑节能施工的重要性越来越高, 所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也日益提高。建筑节能的施工特点主要表现为:由于节能建筑物的功能要求更高, 施工难度增大,节能建筑工程施工是一个系统工程, 它要求工种间更复杂的相互配合、协调施工,要求总承包单位具有更高的组织管理能力。 2、建筑节能施工监理特点 建筑节能工作作为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其全面实施在我国时间不长, 整体发展水平不高, 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是不可避免的。近年来, 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出台了大量相关的文件、规范、管理办法等, 对监理在建筑节能中应做的工作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对监理单位的要求主要有: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图纸是否经过施工图设计审查, 并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审查认可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方案;编制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部位及墙体、屋面保温的施工采取旁站;加强工程竣工验收时节能专项验收。 3、建筑节能施工监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 施工阶段的建筑节能监理存在很多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监理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有待提高, 大部分监理人员对节能标准、规范的熟悉程度不够;对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熟悉程度不足。从政府颁布的各种规章文件的层面上看,监理人员要做的就是“按图监理”, 难以发挥出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做好建筑节能监理工作所要具备的条件 1、从事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建筑节能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经审查批准认定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进行监理。对违反规定私自改变建筑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选用未获得标识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技术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认可,并应当及时向具有该工程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报告,同时还应对从事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人员做好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的培训工作。 2、现场监理人员要仔细阅读经审查批准认定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熟悉掌握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规范的相关内容,了解设计所选用的建筑节能材料、构件、器具和产品是否为获得标识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技术。 3、根据审查批准认定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监理部应配备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规范、规程等,以备监理人员随时查阅使用。 三、施工过程各阶段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准备阶段 1、审查建筑节能相关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满足要求。 2、查验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结论是否为合格;审查建筑节能设计是否进行认定和备案。 3、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要有建筑节能的内容,专项建筑节能施工方案要有针对性。 4、检查施工单位建筑节能管理体系和人员素质是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5、组织相关专业监理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规划.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建筑节能监理细则。 (二)施工阶段 1、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进场报验审批。要求进场的建筑节能保温材料、构件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节能标准的规定,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有效期为在两年之内的型式检验报告。按规定要进行抽检的材料要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试验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关报告,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2、按照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程要求,做好建筑节能相关工序、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工作。 3、在做好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进场把关和检验批验收工作的基础上,做好建筑节能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审查工作。 4、对建筑节能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如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施工,要实施旁站监理,同时做好相应的旁站监理记录。 5、对建筑节能工程发生变更的情况,首先要经过原设计部门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变更,然后再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部门的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复核,在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出具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书后,方可进行变更。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私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 (三)、竣工验收阶段 1、在建筑节能子分部工程验收的基础上,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牵头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机构相关人员进行项目的建筑节能专项预验收工作,在预验收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基础上,施工单位方可申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2、客观、公正地做好建筑节能工程专项质量评估工作,同时还要编写好建筑节能专项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筑节能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参加,做好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小结,编写好建筑节能监理工作总结,将建筑节能专项工程的资料、文件整理归档,装订成册,以备竣工验收。 四、建筑节能监理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1.对施工单位或业主指使施工单位私自修改已经审查批准认定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或不按已经批准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施工的,首先要说服业主讲明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在没有回改意思的情况下,要及时报告具有该工程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节能管理机构。 2、加气砼砌块砌筑时,其灰缝要横平竖直、饱满、厚度均匀,不允许出现瞎缝和透亮缝,门窗洞口尺寸允许偏差控制在±5mm之内。 3、EPS单面钢丝网架板外墙外保温施工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作为辅助固定件中的Φ6钢筋每平方米不宜少于4根;锚固深度不得小于100mm;在每层层间宜留水平抗裂分隔缝;层间保温板处钢丝网应断开。抹灰时嵌入层间塑料分隔条或泡沫塑料棒,外表用建筑密封膏嵌缝。垂直抗裂分隔缝板式建筑中不宜大于30m2;塔式建筑中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宜留在阴角部位。另砼的一次浇注高度不宜大于lm,砼需振捣密实,墙面及接茬处应光滑平整。 4、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施工的控制 ①材料要求:聚苯颗粒堆积密度大于12kg/m3,粒度(5mm筛孔筛余)55%,胶粉的技术性能符合相关要求。 ②环境要求:外墙外保温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24h内,基层及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夏季应避免阳光爆晒,5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天不得施工。 ③胶粉聚苯颗粒施工前,基层表面要清洁,无油污和脱模剂等妨碍粘结的附着物,空鼓疏松部位应剔除。为了保证胶粉聚苯颗粒保温层的施工厚度,墙体从上往下吊线,根据设计要求控制其最薄处并贴饼冲筋。 ④胶粉聚苯颗粒施工时,严格按照厂家使用要求配比及搅拌时间进行操作,保温浆料宜分遍抹,每遍间隔时间应在24h以上,每遍厚度不宜超过20mm。第一遍应压实,最后一遍应找平。保温层硬化后,应现场取样检验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干密度:其干密度不应大于250 kg/m3,也不应小于180k kg/m3。还应现场检验保温层厚度,其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负偏差。 5、建筑节能外门窗工程,应按地区类别对其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等指标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先用专用的保温材料进行封填,待室内抹灰与外墙面层施工完后再用密封胶封严。 6、屋面节能保温隔热工程施工前,要做好有关天气情况的调查,要避开不良天气施工。屋面保温材料进场后,监理人员要检查其品种、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保温层施工前应将基层清理干净,保温隔热层的敷设方式、厚度缝隙填充质量及屋面热桥部位的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定,保温层铺设完后应及时进行找平层和防水层的施工,避免保温隔热层受潮、浸泡和受损。 7、对门窗洞口、女儿墙、阳台、装饰线条等施工难度大的部位,节能保温施工要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施工,不能因施工难度大而姑息迁就,给节能建筑留下漏洞。 8、对外保温材料外面施工的外保护层出现的裂缝情况,应从以下几方面引起注意: (l)抹灰层保护层的总厚度不能大于30mm。 (2)抗裂砂浆、聚合物砂浆产品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要求,配比合理。 (3)保护层(抹灰层)应分层施工,每层施工厚度不能大于10mm。 (4)保护层施工完后,要加强其养护工作,要保证其不致因水分丧失过快而裂缝。 (5)施工环境要适宜,避免在阳光爆晒、气温5℃以下及雨天施工。 9、采暖通风工程:采用的散热设备、仪表管材、保温材料、绝热材料要进行见证取样复验。热力入口装置的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以便操作调试。风管的严密性及风管系统的严密性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进行验收时应进行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10、配电与照明工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线、电线、照明光源、灯具及附属装置的选择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荧光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75%,对其技术性导线电阻值及配电系统调试应满足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时应进行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建筑节能施工总结范文3 在工业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环节是至关重要的,只有把握好设计环节,在设计环节中不断完善设计方案,充分满足用户的需求,才能保证工业建筑工程能够体现出功能性和实效性。从目前工业建筑工程来看,要想在设计环节提高实效性,就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设计环节中要重点把握结构设计 在工业建筑工程的设计环节中,我们首先要根据用户需要和实际的工况条件选择合理的建筑结构。目前工业建筑工程主要有钢结构和混凝土结构2种结构可以选择。钢结构的优点在于整体承载力强、投资小、成本低、并且适合机械制造企业的高大厂房。混凝土结构的优点在于整体结构坚固,建筑物使用寿命长,抗震能力较强,主要适合普通工业企业的厂房。因此,在设计环节中,我们要重点把握结构设计,要选择好工业建筑的结构形式,保证结构设计满足用户实际需要。 2设计环节中要把握工业建筑工程的基本设计原则 在工业建筑工程的设计环节中,要想保证设计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就要遵守工业建筑工程基本设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钢材选择需要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并且要对钢材的化学成分进行检验。2)焊接过程和螺栓使用要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焊接主要以手工焊为主,螺栓选择要选择高强螺栓,螺栓的使用要满足紧固要求。3)混凝土的配比要满足建筑总体强度要求,混凝土结构形式要根据用户的需求而确定。4)设计过程要以用户需求为主,要充分了解用户实际的工况条件。 3设计环节中要保证设计数据的准确性 在设计环节中,不但需要用户提供基础的设计参数,还需要对现场参数进行测绘,保证设计数据的全面性。为了提高设计的有效性,我们必须保证设计数据的准确性,只有设计数据准确了,才能使设计方案充分满足用户的需要,并具有可操作性。在工业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环节处于指导工程建设实践的地位,如果设计方案出现失误,将会给工程实际建设带来较大影响和损失。因此在工业建筑工程设计环节中,我们要保证设计数据的准确性,从根本上保证建筑工程取得实效。 二、工业建筑工程如何在施工环节提高实用性 在工业建筑工程的实施过程中,设计环节和施工环节是2个主要阶段,在完成了完整的设计方案之后,工业建筑工程的施工将全面展开。相对于设计过程,工程的施工环节对提高工业建筑工程的实用性至关重要,因此,在工业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我们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施工环节中要保证按图施工 在工业建筑工程的施工环节中为了保证建筑的有效性,我们必须严格按图纸施工,要严格贯彻设计精神,要按照设计图纸实现建筑功能,保证整个建筑施工过程完全处于图纸的指导下。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不同,施工环节较复杂,如果不按照图纸进行施工,不但会对施工质量造成影响,还会影响建筑物功能的实现,因此,为了提高工业建筑工程的实用性,施工环节中必须要保证按图施工。 2施工环节中要按照工序施工 工业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有正常的施工流程,我们必须要按照工序进行顺序施工,部分子项工程可以采取预制的方式进行,但是在组装过程中必须与整体工程的工序配套,严禁违反工艺流程不按工序施工的情况出现。从目前工业建筑工程的实际过程来看只有按照工序施工,才能保证工厂整体质量,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工业建筑工程的实用性。所以,我们在施工环节中必须要按照工序施工。 3施工环节中可以根据用户需要进行临时变更 考虑到工业建筑工程的建设目的是满足用户的实际生产需要,因此在建设过程中我们要尊重用户的意见,如果用户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对建筑结构提出合理更改要求,并且在施工中可以实现的话,我们应该满足客户的要求,根据用户需要进行临时变更,增加客户所需功能,使工业建筑工程的实用性得以提高。 三、结论 建筑节能施工总结范文4 [关键词]:建筑节能、监理工程师、作用、规范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镇化进程加快以及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要求,我国会继续加大力度实施节能减排战略,这为建筑节能工程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也同样提出更高的要求。由于我国建筑节能工程起步晚,建筑从业人员的节能意识淡薄、理念滞后,对节能工程重要环节认识欠缺, 势必也会在实施中无法完全实现建筑节能要求的效果。监理工程师有责任在建筑节能监理工作中发挥相应的作用。本文通过笔者在本地区工程监理实施中的相关经验, 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1 掌握建筑节能的监理依据 要在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过程中做好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应熟悉掌握建筑节能的监理依据。广东省属于夏热冬暖地区,监理工程师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15-50-2006)、《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 号)、《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 19 号)、《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15-65-2009)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文件作为监理工作开展的依据,确立实现建筑节能效果是根本、以过程控制为主导、现场检验为辅助的工作方法,全过程控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积极推进和保证建筑节能目标的实现。 2 建立建筑节能的监理工作体系 节能监理的工作体系大致可分为准备阶段、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验收三部分工作内容。 2.1 施工前期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 (1)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图节能设计审图意见、备案表及相关节能设计专篇文件; (2)项目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时,应编写的具体内容包括质量控制点、质量要求、验收程序以及建筑节能工程专业旁站监理方案; (3)工程项目施工前,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技术交底会和图纸会审,监理人员要充分了解节能设计的意图、标准和要求;提出疑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形成会审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后执行; (4)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5)督促承包单位对施工图节能设计要求在工地显眼位置进行公示,并对从事建筑节能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及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6)对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应按施工图审查程序重新报审,监理单位应进行确认; (7)会同建设、设计及承包等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对建筑节能示范样板进行确认并做好记录。 2.2 施工过程的监理工作内容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的直接影响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施工、计量等设备的技术状况,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相关工序的施工或安装记录。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节能构造施工、构件安装、设备安装及系统调试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施工质量,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符合设计要求时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对建筑节能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 (1)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对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型号、性能进行核对,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对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用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的出入境商品检验记录、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送检复试报告的有效性予以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进行检验签认;并按要求对需做复检的材料和设备做好见证取样。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把关,杜绝承包单位使用国家和省建设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和设备。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撤离现场,并做记录。 (2)墙体节能工程。检查基层表面空鼓、开裂、松动、风化及平整度及妨碍粘结的附着物的处理情况;保温隔热层施工应根据相关规范规定,重点对厚度尺寸、牢固、开裂、渗漏、耐久性及耐火性能等进行检查;检查雨水管卡具、女儿墙、分隔缝、变形缝、挑梁、连梁、壁柱、空调板、空调管洞及门窗洞口等易产生热桥部位保温措施;对施工产生的墙体缺陷(如穿墙套管、脚手眼和孔洞等) 要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检查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容易碰撞的阳角及门窗洞口转角处等特殊部位的保温层防止开裂和破损的加强措施。 (3)幕墙节能工程。检查幕墙周边与墙体接缝的密封处理;检查检测幕墙工程的气密性能;检查镀(贴)膜玻璃安装方向、位置及密封条的保温密封处理;检查遮阳设施的安装。 (4)门窗节能工程。检查外门窗框或副框与洞口、外门窗框与副框之间的间隙处理;检查外门窗遮阳设施的安装;检查天窗安装位置、坡度及密封节能措施;检查门窗扇密封条的安装、镶嵌及接头处理;检查门窗镀(贴) 膜玻璃的安装方向及中空玻璃均压管密封及中空玻璃露点复检情况。 (5)屋面节能工程。做好对屋面保温、隔热层铺设质量、厚度控制;检查屋面保温、隔热层的平整度、坡向、细部的保温隔热措施;检查种植屋面的构造做法、植物种类、种植密度、覆盖面积、种植存活率是否符合设计即有关标准要求。 (6)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空调风系统及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检查以下内容:各系统的制式及其安装;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安装;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安装及调试的情况;空调系统分栋、分户、分室(区) 冷及热计量设备安装;风管的制作与安装应检查以下内容:风管严密性及风管系统的严密性检测;风管与部件、风管与土建风道及风管间的连接;需要绝热的风管与金属支架的接触处、复合风管及需要绝热的非金属风管的连接和加固等处的冷桥处理;各种空调机组的安装、与风管连接的情况及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各功能段之间连接检测;风机盘管机组的选型及安装和调试的情况;空调与通风系统中风机的选型及安装;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和集中排风系统中的排风热回收装置选型及安装;空调机组回水管上的电动两通调节阀、风机盘管机组回水管上的电动两通(调节) 阀、空调冷热水系统中的水力平衡装置、冷(热) 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选型及安装;风管和空调水系统管道隔热层、防潮层选材;空调水系统的冷热水管道及配件与支、吊架之间绝热衬垫安装和冷桥隔断的措施;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后的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及通风空调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和调试检测。 (7) 空调与通风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检查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检查空调冷热源水系统管道及配件绝热层和防潮层的施工情况;检查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的系统试运转及调试情况。 (8)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检查住宅公共部分和公共建筑的照明的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装置安装;检查水泵、风机等设备的节能装置安装;对低压配电系统及照明系统进行检测。 (9)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检查监测与自动控制系统的安装、调试和联动情况;检查监测和自动控制系统与空调、采暖、配电和照明等系统联动运行、监测情况。 (10) 施工过程中的检测和试验。检查施工过程中是否按相关规范规定进行了各项测试、试验;检查测试、试验的批次及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测试、试验的结果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2.3质量问题的处理 (1) 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2) 监理检查时发现违反规范规程中“强制性条文”的、没有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不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的、没有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备案的、建筑节能设计变更未进行复审和备案的、没有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的及没有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示范样板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当下达工程暂停令,经整改复查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4)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本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2.4 事后检查验收。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施工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建筑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结果合格,通风与空调、照明系统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检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重点部位隐蔽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相关节能分部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标准及合格依据。 (2)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建筑节能工程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对其存在的问题要督促承包单位整改完善;建筑节能工程监理资料也应及时整理归档,并要真实完整、分类有序;节能验收资料应独立组卷。 (3)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应有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专篇,明确详实地记述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及其工程质量检查内容,并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实施情况和质量检查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有关建筑节能标准和验收规范规定做出明确结论。 (4) 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3 结束语 建筑节能施工总结范文5 我县建筑节能工作在市建设局的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两型社会”建设,尽早把我县建设成为“以现代工业文明为特征的生态宜居城市”。我们紧紧围绕着建筑节能工作的任务和目标,不断开拓创新,真抓实干,目前已经呈现出人民群众受益,节能效果比较明显的喜人效果。下面就我县的建筑节能工作详细汇报,不当之处,请领导、专家指正。 一、建筑节能完成情况 我县自2005年起至今,已全面执行民用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监管等单位,已经能够自觉的执行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和规程,建筑节能工作逐渐步入依法依规深入展开阶段,社会认知度大幅度提高。 从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我县已完工节能施工的工程有8个,建筑总面积达137363.31㎡,即将完工的实施节能施工的工程有3个,建筑总面积达166016.43㎡,建筑施工图审查面积为548906.32㎡,节能设计率基本上达到100%;现已竣工备案的建筑面积246161.5㎡,已做建筑节能的建筑面积为137363.31㎡,建筑节能实施率达到55.8%。 二、建筑节能工程情况总结 为了做好我县的建筑节能工作,我们采取在推进的工程中找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促推进的策略,一步一个脚印的推动我县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在近阶段工作中,我局加大检查和把关力度,强力推进节能门窗的正确使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推出新的建筑节能材料,扶植本地企业的发展;突出重点,加速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5.抓好了新开工公共建筑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筑节能工作,监督施工单位、监理企业认真履行建筑节能工作职责,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和监管。 6.对部分违反建筑节能标准、规范的行为下发了整改处罚通知书。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建设单位为节约建设成本,往往将建筑节能项目剔除,存在变更施工图的现象。 2.人们对建筑节能的认识不够,使得建筑节能工作开展较为困难。 3.当地检测机构暂无建筑节能方面的检测设备,因此目前无法按规定完全进行节能检测。 四、下步工作打算 1.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建筑节能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 2.严格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抓好建筑节能工作,认真履行好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和处罚。 建筑节能施工总结范文6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符合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减少污染、保护环境要求,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用于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科技、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培训,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绿色建筑按照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省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确定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 第七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进行建设。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和新型建筑工业化要求等内容,并确定各类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低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与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评价等内容。 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中,应当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示该地块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要求设计单位低于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设计,明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采取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内容。 星空体育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建设单位还应当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设计内容。 第十二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节能评估按照建筑面积实行分类管理: (一)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十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三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不足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附具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也可以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先行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节能审查。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附具节能审查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节能审查意见明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或者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建设单位自行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也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采取降低施工能耗、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减少噪声污染和防治扬尘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防治扬尘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是否采取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或者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原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还应当对该民用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效率等指标是否落实节能评估文件要求进行测评,并出具真实、完整的测评报告。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能效测评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七条 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其绿色建筑等级。 第十八条 本章第八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既有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扩建的,应当执行本章第七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既有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改建需要整体拆除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改建,并执行本章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应技术措施,以及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在销售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 第二十条 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完备; (二)节能、节水和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空调使用遵守国家规定的温度控制要求; (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星空体育。 第二十一条 公共建筑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定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共用节能、节水等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二十二条 省和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实施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 依照本条例规定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该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并保证运行正常。 未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以及供电、供气、供水、供热等单位,应当每年将建筑能耗数据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的维护经费。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重点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执行情况进行节能监察。 对超过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既有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先行纳入改造计划。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纳入政府改造计划的,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使用财政资金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项目实施前应当委托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进行建筑节能量核定。 第二十六条 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运行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逐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改造后节约的能耗资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用于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二十七条 民用建筑的建设应当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余热利用、白蚁生态防治和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第二十八条 城市、镇规划区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立体交通和雨水综合利用等系统。 已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管线应当进入管廊。 第二十九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土地开发应当推广低影响开发模式,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建设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新建民用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技术。 第三十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开发地下空间。积极推动城市相邻地块地下空间互联互通。 第三十一条 新建居住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以及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利用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新建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或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集热器、光伏板应当与建筑外观、形态相协调。 民用建筑附属停车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第三十二条 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 民用建筑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工程部位,鼓励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民用建筑项目范围内的道路、地面停车场等,应当优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筑材料。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技术体系,提高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优先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一定比例的民用建筑,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进行建设,并将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 因运输不可解体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构配件,确需超过规定最高限值行驶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鼓励农村民用建筑因地制宜,采用乡土材料和传统工艺,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民用建筑在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重点用于下列领域: (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研发与推广; (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 (三)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民用建筑改造、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新型建筑工业化等项目示范; (四)绿色建筑区域示范; (五)绿色建筑技术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列入科技研发的重点领域,促进绿色建筑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研发机构建设。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先进、适用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纳入本省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推广使用目录。 民用建筑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的绿色建筑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论证后可以在该民用建筑中使用。 第三十八条 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 (二)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项目资金补助; (三)居住建筑采用地源热泵技术供暖制冷的,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可以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 商品住房采用预售方式销售的,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绿色建筑等级以节能审查意见为依据确定。 第三十九条 鼓励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大型商场、交通站场等单位在其建筑屋面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核算公共建筑能耗时,该建筑自身光伏发电量可以抵扣其建筑能耗量。 第四十条 鼓励利用建筑的外立面、结构层、屋面进行立体绿化。 第四十一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 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推行以菜单式装修等方式一次装修到位,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全装修成品住房使用的装修材料,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第四十二条 鼓励、支持发展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产业,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建筑技术服务质量监管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施工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一)未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的; (二)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或者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通过竣工验收的; (三)未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通过竣工验收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节能评估机构和负有责任的评估人员自受处罚后三年内所编制或者参与编制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未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相应技术措施,或者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未将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或者未能保证该装置运行正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办公建筑,适用本条例关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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