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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体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发布时间:2024-03-26 12:13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19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8、6.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1月1日 (原强制性条文共6条,本次修订压缩为2条)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修订历史 1966标准: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22-66。 1974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J301-74。 1988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 2001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013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2013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标准修订继续遵循“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在验收体系及方法上与原标准保持了一致,仅作了局部的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 增加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 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 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 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子分部工程。 5、 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6、 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7、 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 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 9、 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本次标准修订,除了以上新增部分,还有对原条文有些局部修改的内容,在学习标准中应予以注意。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013版)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B 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C 室外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划分 附录D 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新增) 附录E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F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G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H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从目次看,除新增附录D 外,其它与原标准一样)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1.0.3 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应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1.0.4 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新增条文) 【说明】总 则部分原标准3条未修改,,新标准新增条文1.0.4。 2 术 语 2001标准 2013 标准 2.0.1 建筑工程 2.0.1 建筑工程 2.0.2 建筑工程质量 2.0.2 检验 2.0.3 验收 2.0.3 进场检验 2.0.4 进场验收 2.0.4 见证检验 2.0.5 检验批 2.0.5 复验 (新增) 2.0.6 检验 2.0.6 检验批 2.0.7 见证取样检测 2.0.7 验收 2.0.8 交接检验 2.0.8 主控项目 2.0.9 主控项目 2.0.9 一般项目 2.0.10 一般项目 2.0.9 一般项目 2.0.11 抽样检验 2.0.11 计数检验 2.0.12 抽样方案 2.0.12 计量检验 2.0.13 计数检验 2.0.13 错判概率(新增) 2.0.14 计量检验 2.0.14 漏判概率(新增) 2.0.15 观感质量 2.0.15 观感质量 2.0.16 返修 2.0.16 返修 2.0.17 返工 2.0.17 返工 2013标准术语中未采用2001标准中的建筑工程质量、交接检验和抽样检验三个术语,新增三个术语。 2013标准新增术语 2.0.5 复验——建筑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2.0.13 错判概率 ——合格批被判为不合格批的概率,即合格批被拒收的概率,用 α 表示。 2.0.14 漏判概率——不合格批被判为合格批的概率,即不合格批被误收的概率,用 β 表示。 3 基 本 规 定 3.0.2 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新增条文) 3.0.3 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 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 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修改条文) 3 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说明】原标准3.0.2 第3款: “ 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只可能对重要工序的质量检查确认,不会也不可能对全部工序检查,新标准表述更准确,更具有操作性。 3.0.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 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新增条文) 1 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说明】如果按每一个单位工程分别进行复验、试验势必会造成重复,且必要性不大。 2 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说明】仅对施工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不针对施工安装后形成的结构部分) 3 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说明】在实际工程中,同一专业内或不同专业之间对同一对象难免会有重复检验的情况。例如主体结构分部对混凝土结构墙体已验收,节能工程分部也需对墙体验收;装饰装修工程和节能工程中对门窗的气密性试验等。因此本条规定可避免对同一对象的重复检验,可重复利用检验成果,只需复制后分别归档即可。 这一条是本次标准修订的特色之一,当符合规定的条件时,适当调整(主要是减少)抽样复验、试验的数量,可降低检验成本,节约时间。 3.0.5 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新增条文) 【说明】本新增条文对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没有具体验收要求的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专项验收要求应符合设计意图,包括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抽样方案、验收方法、判定指标等内容。 为保证工程质量,重要的专项验收要求应在实施前组织专家论证。本条有助“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3.0.9 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有关专业验 收规范及表3.0.9 的规定。 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必须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新增条文) 【说明】本条规定了检验批的抽样要求。目前对施工质量的检验大多没有具体的抽样方案,样本选取的随意性较大,有时不能代表母体的质量情况。因此本条规定随机抽样应满足样本分布均匀、抽样具有代表性等要求。 对抽样数量的规定依据国家标准《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828.1-2003),给出了检验批验收时的最小抽样数量,其目的是要保证验收检验具有一定的抽样量,并符合统计学原理,使抽样更具代表性。 最小抽样数量有时不是最佳的抽样数量,因此本条规定抽样数量尚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检验批中明显不合格的个体(统计学中称为“异常值”),按照《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GB/T 4883的规定,对异常值可剔除。这些个体的异常值往往与其他个体存在较大差异,纳入检验批统计后会增大验收结果的离散性,影响整体质量水平的评估。 异常值可能是总体固有的随机变异性的极端表现,也可能是由于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的偶然偏离所至,或产生于检测过程人为失误。异常值主要可通过肉眼观察或较简便的测试确定。 为了避免出于某种目的的对异常值的人为剔除,对任何异常值,若无从技术上、物理上说明其异常的充分理由,则不得剔除或进行修正。 3.0.10 计量抽样的错判概率 α 和漏判概率 β 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文字修改条文) 1 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 α 和 β 均不宜超过5%。 2 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 α 不宜超过5%, β不宜超过10%。 【说明】抽样检验必然存在这两类风险,通过抽样检验的方法使检验批100%合格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在抽样检验中,两类风险一向控制范围是:供方风险α=1%~5%;使用方风险β=5%~10%。 对于工程质量验收的主控项目,其α , β均不宜超过5%;对于一般项目, 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错判概率 α 和漏判概率 β在质量检验中是难以避免的客观存在,影响对计量抽样的测量特性的评定,需运用统计方法理论进行评定。 按照《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T50344-2004的要求,对计量抽样检测批的检测结果,宜提供推定区间,即由推定的上限值和下限值界定的区间。 推定区间的置信度、 α 、β的取值通常为: (1)当推定区间的置信度为0.90,错判概率α和漏判概率β均为0.05。 (2)当推定区间的置信度为0.85,取错判概率α 为0.05(供方风险),漏判概率β为0.10(顾客风险)。 (置信度 —被测特性量的真值落在某一区间的概率)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T50344-2004给出了计量抽样检测批检测结果的推定区间上限 μk1和下限值 μk2 计算公式: k1、k2——推定区间上、下限值系数。查《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推定区间上、下限值系数表; m——样本检测值的平均值; s——样本偏差,即样本检测值的均方差。 下面我们通过具体的检测案例来说明其应用。 案例某结构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为C25,对现场结构实体进行了抽取芯样检测,样本容量n=20,试件抗压强度平均值 m =30.4MPa,样本偏差s=3.64MPa。 按《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2007的规定,取置信度为0.85,错判概率 α≤0.05,漏判概率β≤0.10。求该类混凝土强度标准值推定区间上、下限值,并判断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解:由《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第3.2.2条规定,标准值推定区间上限和下限值可按下式计算: μk1 = m-k1 s ; μk2= m-k2 s 由n=20,置信度0.85查推定区间上、下限值系数表可得到: k1=1.271; k2=2.396。 则推定区间上、下限值为: 上限: μk1= m-k1s =30.4-1.271×3.64=25.8MPa; 下限: μk2= m-k2s =30.4-2.396×3.64=21.7MPa。 即该检验批混凝土强度的推定区间为: (21.7MPa ~ 25.8MPa) 又按《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第3.2.2条规定,宜以推定区间上限 μk1作为检验批混凝土强度的推定值,现有: μk1 =25.8MPa>25MPa (C25强度等级要求) 可判定为合格。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4.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4.0.2 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1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 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4.0.3 分部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1 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 2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0.4 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4.0.5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4.0.6 建筑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宜按本标准附录B 采用。 4.0.7 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对于附录B 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 (新增条文) 4.0.8 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按本标准附录C 的规定划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 【说明】原标准将建筑工程验收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方式应用情况良好,本次修订继续执行该划分方法。以各条上除 4.0.7条为新增外,其它与原标准保持一致。 多层及高层建筑的分项工程可按楼层或施工段来划分检验批,单层建筑的分项工程可按变形缝等划分检验批; 地基基础的分项工程一般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有地下层的基础工程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 屋面工程的分项工程可按不同楼层屋面划分为不同的检验批; 其他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一般按楼层划分检验批;对于工程量较少的分项工程可划为一个检验批。 安装工程一般按一个设计系统或设备组别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室外工程一般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散水、台阶、明沟等含在地面检验批中。 按检验批验收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也符合施工实际需要。 因此,对检验批的验收是整个单位工程验收的基础,是质量控制的最根本的环节,应给予高度重视。 地基基础中的土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及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模板工程,虽不构成建筑工程实体,但因其是建筑工程施工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和必要条件,是对质量形成过程的控制,其质量不仅关系到建筑工程的质量的好坏,同时与施工安全密切相关,往往需进行危险性较大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因此将其列入施工验收的内容。 本次修订,在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上修订的有: 1、增加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早已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使用,增加节能分部理所当然。 2、在主体结构分部中增加铝合金结构和轻钢结构两个子分部。 3、在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分部中增加太阳能热水系统子分部工程。 4、在通风与空调分部中增加地源热泵系统、空气能量回收系统子分部工程。 5、修改了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如原“网架制作、网架安装"分项取消,新增“空间格构钢结构制作,空间格构钢结构安装”分项,归入钢结构子分部工程等。 6、原“智能建筑”分部更名为“建筑智能化”分部,增加了“会议系统与信息导航系统”、“计算机机房工程”子分部工程。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5.0.1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 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的一次、二次抽样可按本标准附录D 判定。 (修改条文)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说明】为了使检验批的质量满足安全和功能的基本要求,各专业验收规范应对各检验批的主控项目、 一般项目的合格质量给予明确的规定。 依据《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828.1-2003)给出了计数抽样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正常检验二次抽样结果的判定方法。 表D.0.1-1 和表D.0.1-2 的使用方法: 对于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抽样,假设样本容量为20,在20 个试样中被判为不合格的试样数≤5 时,该检测批可判定为合格;当20 个试样中被判为不合格试样≥6 时,则该检测批可判定为不合格。 对于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二次抽样,假设样本容量为20,当20 个试样中有被判为不合格的试样数≤3时,该检测批可判定为合格;被判为不合格试样数≥6时,该检测批可判定为不合格; 当被判为不合格的试样数为4 或5 个时,应进行第二次抽样,样本容量也为20 个,两次抽样的样本容量为40,当两次不合格试样之和≤9 时,该检测批可判定为合格,当两次不合格试样之和≥10 时,该检测批可判定为不合格。 表D.0.1-1 和表D.0.1-2 给出的样本容量不连续,对合格判定数和不合格判定数有时需要进行取整处理。例如样本容量为15,按表D.0.1-1 内插,得出的合格判定数为3.571,不合格判定数为4.571,取整可得合格判定数为4,不合格判定数为5。 5.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说明】此条文与原标准一样,未修改。 5.0.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文字修改条款) 4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说明】现标准增加了节能环保要求。 分部工程的验收是以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为基础进行的。首先,组成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已验收合格且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 其次,分部工程验收,尚须进行以下两类检查: 1、使用功能检验。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设备安装、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应进行有关的见证检验或抽样检验。 2、观感质量检查验收。以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观感质量验收,并由验收人根据经验判断,给出质量评价。但并不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而是综合给出“好”、“一般”、“差”的质量评价结果。对于“差”的检查点应进行返修处理。 5.0.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增加文字) 4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说明】此条为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规定,保持与原标准基本一致,意即保持了原验收的程序及方法。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 星空体育 以上验收的体系、检验批、分项及分部工程的划分方法、验收步骤等本次标准修订都未变动。 由上述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体系图可以看出,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实际上只是基于检验批质量验收资料通过逐级的汇集和抽查进行的质量复核而已。 检验批的验收是工程验收全面深入工程各个部位和贯穿于施工全过程的最基础及最小单元的检验工作。 检验批的质量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检验批质量是否合格的判定标准主要是国家颁布的各项专业工程验收规范,专业规范中对不同分项工程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都有明确的质量规定。 要求检验批验收应有“完整施工操作依据和质检记录”,因为只有这些基础的质量控制资料才能反映从原材料到验收的各工序的操作依据、检查情况以及质量保证管理制度等。对检验批施工资料完整性的检查,实际是对过程控制的确认,是检验批合格的前提。 5.0.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E 的规定填写。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F 的规定填写。 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G 的规定填写,分部工程观感质量验收记录应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填写。 4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记录及观感 量检查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H 的规定填写。 (本条与原标准一致) 表E.0.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表F.0.1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表G.0.1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表H.0.1-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星空体育 5.0.6 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说明】一般情况下,不合格现象在检验批验收时就应发现并及时处理,但实际工程中不能完全避免不合格情况的出现,本条给出了当质量不符合规定时的处理办法。 检验批验收时,对于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规定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其中,对于严重的缺陷应重新施工,一般的缺陷可通过返修、更换予以解决,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相应的专业验收规范要求,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说明】当个别检验批发现问题,难以确定能否验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当鉴定结果认为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应可以通过验收。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某检验批的材料试块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星空体育 【说明】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鉴定,仍可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使用功能要求时,该检验批可予以验收。这主要是因为一般标准、规范的规定是满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要求,而设计往往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量。在一定范围内,会出现不满足设计要求而符合相应规范要求的情况。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4 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鉴定后认为达不到规范的相应要求时,则必须进行加固或处理,使之能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这样可能会造成一些永久性的影响,如增大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但为了避免建筑物的整体或局部拆除,避免社会财富更大的损失,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 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方法不能作为降低质量要求、变相通过验收的一种出路。 5.0.7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新增条文) 【说明】实际工程中偶尔会遇到因遗漏检验或资料丢失而导致部分施工验收资料不全的情况,使工程无法正常验收。本条给出了解决的办法。 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的检验报告可用于施工质量验收。 5.0.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强制性条文) (本条与原标准一致)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6.0.1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6.0.2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0.3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施工质量的自检和评定 建筑工程的质量是由施工单位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形成的,检查验收只是事后对其质量状况的反映。 施工中真正大量的质量控制和验收检验是施工单位以自检的形式进行的,并以评定的方式给出质量是否合格的结论。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虽强调以验收为主,并不意味降低施工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相反,施工单位对检验批的自检和评定是整个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 建筑工程质量主要是施工单位“做”出来的,同时也是“管”出来的。在“管”中,施工单位的“管”也是首要的,其次才是建设、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管”。要尊重和支持施工单位的质管工作。 6.0.4 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后,移交给总包单位。 6.0.5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修改条文) 【说明】增加了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6.0.6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强制性条文) 【说明】对比原标准此条,增加了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对于工程地质和地下水文情况复杂的工程十分必要。 此外,随着城市地下空间应用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工程涉及到地下复杂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单位参加单位工程验收是工程质量的保障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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