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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体育:一建考前冲刺 | 建筑实务30个核心知识总结点!(下)
发布时间:2024-05-26 13:52浏览次数:
(3)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6.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7. 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8. 施工现场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9.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作保护零线的芯线,即五芯电缆。 10. 配电系统应采用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配电方式。分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和控制用电设备不宜超过3m。 11.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两台及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02 施工现场消防 一、 动火等级划分及审批流程 1. 动火等级划分 2. 动火审批流程 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责任工程师组织拟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报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责任工程师和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动火证当日有效,如动火地点发生变化,则需重新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二、 消防器材的配备 1. 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每100m2配备2只10L灭火器。 2. 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时,应配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沙池。 3. 临时木料间、油漆间、木工机具间等,每25m2配备一只种类匹配的灭火器。 4. 应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其进水口一般不应少于两处。 5. 室外消火栓应沿消防车道或堆料场内交通道路的边缘设置,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消防箱内消防水管长度不小于25m。 三、 现场消防管理 1. 电焊工、气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时,要有操作证和动火证并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具,动火前,要清除周围的易燃、可燃物,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方可离去。动火证当日有效并按规定开具。 2. 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m。建筑工程内禁止氧气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3. 仓库或堆料场严禁使用碘钨灯,以防碘钨灯引起火灾。 4. 用可燃材料对设备做保温、冷却、隔声、隔热的,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5. 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m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m2,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0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03 项目材料质量控制 1. 材料复试要求 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构件等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材质报告单。对进场材料需要作材质复试的,项目试验员应按规定的取样方法取样并填写复验内容委托单,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由试验员送往有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材料方能使用。送检的检测试样,必须从进场材料中随机抽取,严禁在现场外抽取。 2. 确定检测单位的基本原则:当行政法规、国家现行标准或合同中对检测单位的资质有明确要求时,应遵守其规定;当没有要求时,可由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试验室试验,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 主要材料复试指标 (1)钢筋: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冷弯。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的纵向受力钢筋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之比不应小于1.25,钢筋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之比不应大于1.3,最大力总伸长率不小于9%。 (2)水泥: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检验。 (3)混凝土外加剂:检验报告中应有碱含量指标,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混凝土结构中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的氯化物总含量应符合规定。 (4)建筑外墙金属窗、塑料窗: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能。 (5)装饰装修用人造木板及胶粘剂:甲醛含量。 (6)饰面板(砖):室内用花岗石放射性,粘贴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安定性、抗压强度,外墙陶瓷面砖的吸水率及抗冻性能复验。 (7)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同一部位工程使用的小砌块应持有同一厂家生产的合格证书和进场复试报告,小砌块在厂内的养护龄期及其后停放期总时间必须确保不少于28d。 (8)预拌混凝土:检查预拌混凝土合格证书及配套的水泥、石子、砂子、外加剂掺合料原材复试报告和合格证、混凝土配合比单、混凝土试件强度报告。 4. 材料的质量控制主要体现为四个环节:材料的采购、材料进场试验检验、过程保管和材料使用。 5. 现场验证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也可经相关协商后按有关标准规定降级使用。 6. 对于项目采购的物资,业主的验证不能代替项目对所采购物资的质量责任,而业主采购的物资,项目的验证也不能取代业主对其采购物资的质量责任。 04 质量问题分类 一、 工程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严重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一般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二、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根据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工程质量问题分为四个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具体如下: 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 质量问题常见的成因 1. 边坡支护事故 (1)设计方案不合理、基坑降水措施不到位、土方开挖程序不合理等。 (2)边坡顶部堆载超过设计要求,边坡锚杆深度不足或预应力张拉过早且不到位,孔内水泥灌浆不饱满、边坡监测不到位等造成边坡塌陷。 2. 防水工程问题 (1)防水材料的质量未达到设计、规范的要求,在使用中出现严重渗漏。 (2)防水工程交叉施工时成品保护不到位,材料等未按要求堆放导致防水层被破坏。 (3)防水工程未按施工方案、工序、工艺要求进行施工,造成严重渗漏。 3. 管理事故 (1)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排顺序不当,造成质量问题和严重经济损失。 (2)施工人员不熟悉图纸,盲目施工,致使构件或预埋件定位错误。 (3)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序、工艺标准要求进行施工,造成经济损头。 (4)对进场的材料、成品、半成品不按规定检查验收、存放、复试等,造成经济损失。 (5)未尽到总包责任,导致现场出现管理混乱,进而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05 基础工程安全管理要点 1. 深基坑工程达到以下规模的需专家论证的项目: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 基坑(槽)开挖时,两人操作间距应大于2.5m。多台挖土机械开挖时,挖土机间距应大于10m。在挖土机工作范围内,不允许进行其他作业。挖土应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先挖坡脚或逆坡挖土。 3. 坑边堆放弃土、材料和移动施工机械时,应与坑边保持一定的距离,当土质良好时,要距坑边1m以外,堆放高度不能超过1.5m。 4. 基坑开挖的监控 (1)基坑开挖前应制定系统的开挖监控方案,监控方案应包括监控目的、监测项目、监控报警值、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测点的布置、监测周期、工序管理和记录制度以及信息反馈系统等。 (2)基坑工程的监测包括支护结构的监测和周围环境的监测。重点是做好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变形、地下水位等的监测。 5. 基坑施工的安全应急措施 (1)在基坑开挖过程中,一旦出现了渗水或漏水,应根据水量大小,采用坑底设沟排水、引流修补、密实混凝土封堵、压密注浆、髙压喷射注浆等方法及时进行处理。 (2)如果水泥土墙等重力式支护结构位移超过设计估计值时,应予以高度重视,同时做好位移监测,掌握发展趋势。如果位移持续发展,超过设计值较多时,则应采用水泥土墙背后卸载、加快垫层施工及加大垫层厚度和加设支撑等方法及时进行处理。 (3)如果悬臂式支护结构位移超过设计值时,应采取加设支撑或锚杆、支护墙背卸土等方法及时进行处理。如果悬臂式支护结构发生深层滑动时,应及时浇筑垫层,必要时也可以加厚垫层,形成下部水平支撑。 (4)如果支撑式支护结构发生墙背土体沉陷,应采取增设坑外回灌井、进行坑底加固、垫层随挖随浇、加厚垫层或采用配筋垫层、设置坑底支撑等方法及时进行处理。 (5)对于轻微的流沙现象,在基坑开挖后可采用加快垫层浇筑或加厚垫层的方法“压住”流沙。对于较严重的流沙,应增加坑内降水措施进行处理。 (6)如果发生管涌,可以在支护墙前再打设一排钢板桩,在钢板桩与支护墙间进行注浆。 06 脚手架搭设安全隐患防范 1. 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2.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作业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运输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3. 脚手架底面底座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0~100mm。 4. 单排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不应设置在下列部位: (1)设计上不许留脚手眼的部位; (2)过梁上与过梁两端成60°的三角形范围内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4)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5)砖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范围内; (6)独立或附墙砖柱,空斗砖墙、加气块墙等轻质墙体; (7)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小于或等于M2.5的砖墙。 5. 纵向水平杆应设置在立杆内侧,其长度不宜小于3跨。 6. 脚手架的拆除 (1)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3)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4)拆除作业应有专人指挥,构配件拆除应采用起重设备,严禁抛掷。 7. 脚手架在下列阶段应进行检查与验收: (1)脚手架基础完工后,架体搭设前; (2)每搭设完6~8m高度后; (3)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4)达到设计高度后或遇有六级风及以上、雨、雪天气后,冻结地区解冻后; (5)停用超过一个月。 8. 脚手架定期检查的主要内容: (1)杆件的设置与连接,连墙件、支撑、门洞桁架的构造是否符合要求; (2)地基是否积水,底座是否松动,立杆是否悬空,扣件螺栓是否松动; (3)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满堂脚手架,高度在20m以上的满堂支撑架,其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4)架体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5)是否有超载使用现象。 07 现浇混凝土工程安全隐患防范 1.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需编制专项方案 2. 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 (1)立柱底部支承结构必须具有支承上层荷载的能力。为合理传递荷载,立柱底部位置设置木垫板,禁止使用砖及脆性材料铺垫。当支承在地基上时,应对地基土的承载力进行验算。 (2)为保证立柱的整体稳定,在安装立柱的同时,应加设水平支撑和剪刀撑。 (3)立柱的间距应经计算确定,按照施工方案的规定设置。若采用多层支模,上下层立柱要垂直,并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3. 保证模板安装施工安全的基本要求: (1)模板工程安装高度超过3.0m,必须搭设脚手架,除操作人员外,脚手架下不得站其他人。 (2)施工人员上下通行必须借助马道、施工电梯或上人扶梯等设施,不允许攀登模板、斜撑杆、拉条或绳索等上下,不允许在高处的墙顶、独立梁或在其模板上行走。 (3)作业时,模板和配件不得随意堆放,模板应放平放稳,严防滑落。脚手架或操作平台上临时堆放的模板不宜超过3层,脚手架或操作平台上的施工总荷载不得超过其设计值。 (4)高处支模作业人员所用工具和连接件应放在箱盒或工具袋中,不得散放在脚手板上,以免坠落伤人。 (5)模板安装时,上下应有人接应,随装随运,严禁抛掷。且不得将模板支搭在门窗框上,也不得将脚手板支搭在模板上,并严禁将模板与上料井架及有车辆运行的脚手架或操作平台支成一体。 (6)当钢模板高度超过15m以上时,应安设避雷设施,避雷设施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大风地区或大风季节施工,模板应有抗风的临时加固措施。 (7)遇大雨、大雾、沙尘、大雪或6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暂停露天高处作业。6级及以上风力时,应停止高空吊运作业。雨、雪停止后,应及时清除模板和地面上的积水及积雪。 4. 承重模板,包括梁、板等水平结构的底模,应在与结构同条件养护的试块强度达到规定要求时,方可进行拆除。预应力张拉,必须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规定值时进行,底模必须在预应力张拉完毕后方能拆除。 08 工程造价管理 一、 建设工程造价的分类 投资估算;概算造价;预算造价;合同价;结算价;决算价。 二、 建设工程造价(项目投资)的构成 包括: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设备安装工程费;工具、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其他工程费用;预备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投资贷款利息。 三、 建筑安装费用项目的构成(44号文) 1. 按构成要素分: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 2. 按造价形成划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四、 工程造价计价 1. 建筑工程造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计算思路如下: 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价=Σ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 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合价=Σ措施项目工程量×综合单价+Σ总价措施项目费(以项为计量单位)。 2. 增值税则是价外税,按现行规定分别计取。征税率(5种):17%、13%、11%、6%、0%。其中建筑服务增值税率为11%。 五、 工程造价审查 1. 全面审查法:优点是全面、细致,能及时发现错误。缺点是工作量大。 2. 重点审查法:优点是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项目得到了审查,造价中的主要问题得到纠正。缺点是未审查的那一部分中的错误得不到纠正。 3. 指标审查法的优点是简单易行、速度快、效果好,特别适用于同一个地区的工程项目。 4. 经验审查法 5. 分组审查法 6. 筛选对比法 7. 分解对比法 09 价值工程与挣值法 一、 价值工程法 1. 价值工程原理:V=F/C 2. 提高价值的途径有5条: (1)功能提高,成本不变; (2)功能不变,成本降低; (3)功能提高,成本降低; (4)降低辅助功能,大幅度降低成本; (5)成本稍有提高,大大提高功能。 其中(1)、(3)、(4)途径是提高价值,同时也降低成本的。 3. 在寻找降低成本的途径时,应当选择价值系数低、降低成本潜力大的工程作为价值工程的对象。 二、 挣值法 1. 挣值法是通过分析项目目标实施与项目目标期望之间的差异,从而判断项目实施的费用、进度绩效的一种方法。 2. 挣值法主要是运用三个费用值进行四个评价指标的分析,三个费用值分别是: (1)已完成工作预算成本(BCWP)(挣得值); (2)计划完成工作预算成本(BCWS)(计划值); (3)已完成工作实际成本(ACWP)(实际值)。 3. 四个评价指标: (1)费用偏差=挣得值-实际值。 结论:费用偏差为正值时,表示项目运行节支;费用偏差为负值时,表示项目运行超出预算费用。 (2)进度偏差=挣得值-计划值。 结论:进度偏差为正值时,表示进度提前;费用偏差为负值时,表示项目进度滞后。 (3)费用绩效指数=挣得值/实际值。 费用绩效指数大于1时,表示项目运行节支;费用绩效指数小于1时,表示项目运行超出预算费用。 (4)进度绩效指数=挣得值/计划值。 进度绩效指数大于1时,表示项目进度提前;进度绩效指数小于1时,表示项目进度滞后。 10 施工机械设备管理 一、 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 1. “三定制度”是指主要机械在使用中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位责任的制度。 2. 交接班制度。 3. 安全交底制度。项目机械管理人员要对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书面交底,并有操作人签字。 4. 技术培训制度。操作人员做到“四懂三会”。 5. 操作证制度。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人员应随身携带操作证。 二、 土方机械的选择 1. 一般而言,深度不大的大面积基坑开挖,宜采用推土机或装载机推土、装土,用自卸汽车运土; 2. 对长度和宽度均较大的大面积土方一次开挖,可用铲运机铲土、运土、卸土、填筑作业; 3. 对面积不大但较深的基础多采用0.5m3或1.0m3斗容量的液压正铲挖掘机,上层土方也可用铲运机或推土机进行; 4. 如操作面狭窄,且有地下水,土体湿度大,可采用液压反铲挖掘机挖土,自卸汽车运土;在地下水中挖土,可用拉铲,效率较高; 5. 对地下水位较深,采取不排水开挖时,亦可分层用不同机械开挖,先用正铲挖土机挖地下水位以上土方,再用拉铲或反铲挖地下水位以下土方,用自卸汽车将土方运出。 三、 垂直运输机械与设备的选择 1. 塔式起重机:按固定方式可分为固定式、轨道式、附墙式、内爬式。 2. 施工电梯 多数施工电梯为人货两用,少数为仅供货用。电梯按其驱动方式可分为齿条驱动和绳轮驱动两种:齿条驱动电梯又有单吊箱(笼)式和双吊箱(笼)式两种,并装有可靠的限速装置,适于20层以上建筑工程使用;绳轮驱动电梯为单吊箱(笼),无限速装置,轻巧便宜,适于20层以下建筑工程使用。 3. 物料提升架 (1)安全设备一般只有防冒顶、防坐冲和停层保险装置,因而只允许用于物料提升,不得装运人员。 (2)用于10层以下时,多采用缆风固定;用于超过10层的高层建筑施工时,必须采取附墙方式固定,成为无缆风高层物料提升架,并可在顶部设液压顶升构造,实现井架或塔架标准节的自升接高。 11 工程档案的编制 1. 工程资料分类 (1)工程资料可分为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和工程竣工文件5类; (2)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可分为决策立项文件、建设用地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招投标及合同文件、开工文件、商务文件6类; (3)施工资料可分为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进度及造价资料、施工物资资料、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报告、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资料8类; (4)工程竣工文件可分为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决算文件、竣工交档文件、竣工总结文件4类。 2. 施工资料组卷要求 (1)专业承包工程形成的施工资料应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并应单独组卷; (2)电梯应按不同型号每台电梯单独组卷; (3)室外工程应按室外建筑环境、室外安装工程单独组卷; (4)当施工资料中部分内容不能按一个单位工程分类组卷时,可按建设项目组卷; (5)施工资料目录应与其对应的施工资料一起组卷; (6)应按单位工程进行组卷。 3. 工程资料移交 (1)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施工资料; (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各专业承包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移交施工资料; (3)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资料; (4)工程资料移交时应及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填写工程资料移交书、移交目录; (5)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 注意:与第三章备案的区别。 12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一、 检验批 1.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二、 分项工程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三、 分部工程(如验槽、基础工程、节能工程)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星空体育 3.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关规定。 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好、一般、差) 四、 单位工程(如某栋楼) 1. 验收组织程序 (1)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 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并移交给总包单位。 (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参加。 (3)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 (4)预验收通过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5)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当单位工程有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 2. 验收合格标准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五、 单位工程验收不合格处理 1. 当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部分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和抽样试验。 2.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1.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5.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h。 6.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8.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9.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d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d。 10.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d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d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d。 1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管理的有关规定 1. 民用建筑的分类 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①I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②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2. 室内环境污染物有氡、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需要检测。 3.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规定。 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或游离甲醛的释放量。 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胶粘剂,应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规定。 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应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规定。 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天然花岗岩石材或瓷质砖使用面积大于200m2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复验。 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采用的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面积大于500m2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的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分别进行抽查复验。 9.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氡、甲醛、苯、TVOC的抽检数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每个建筑单体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10.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11. 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采用对角线、斜线、梅花状均衡布点,并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12.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13. 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 1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h以后进行。 14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有关规定 一、 基本规定 1. 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确认。 2. 建筑节能的分项工程包括:墙体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采暖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二、 墙体节能 1. 墙体节能使用的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要求。 2. 见证取样送检的内容有:保温板材的导热系数、材料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3. 当外墙采用保温浆料做保温层时,应在施工中制作同条件养护试件,检测其导热系数、干密度和压缩强度。保温浆料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应见证取样送检。 4. 保温砌块砌筑的墙体,应采用具有保温功能的砂浆砌筑。砌体的水平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90%,竖直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80%。 三、 幕墙节能工程 需要见证取样送检的内容: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和密度;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隔热型材的抗拉、抗剪强度。 四、 门窗节能工程 1. 需要见证取样送检的内容: (1)严寒、寒冷地区:气密性、传热系数和中空玻璃露点; (2)夏热冬冷地区:气密性、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3)夏热冬暖地区:气密性、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2.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建筑外窗,应对其气密性做现场实体检验。 五、 屋面节能工程 1.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2. 屋面保温隔热层的敷设方式、厚度、缝隙填充质量及屋面热桥部位的保温隔热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15 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1.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星空体育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5.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h。 6.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8.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9.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d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d。 10.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d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d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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